星期六上午9:00我去这家百安居购买地板,地板活动是买1000送150的全场通用券,刚好有一款觉得不错,最近又看了新闻报纸上说现在有消费券买,政府鼓励大家购买消费券,而且又有5%的优惠,觉得非常的核算。咨询了店员是否能用消费券,有没有什么限制,店员回答我没有,就当现金用。于是我爸连忙赶到银行买了消费券,地板合计3486元,可以送全场通用券450元,到收银台付款,点完消费券,录入电脑我们问通用券哪里领,结果说用了消费券就不能参加活动,这时我在他们的柜台上看到一个立牌公告,上面写着一条:使用消费券在本店购买商品时,在优惠促销活动的商品价格基础上,可按面值增加5%的优惠,消费券在商店指定收银处使用。我让值班负责人解释下这个是什么意思,收银的说,用消费券就给你5%的优惠啊,其他的活动不能同时参加。接着值班负责人说我们就是这样理解的。值班负责人还说要么付钱,要么退掉,把券还你们,争执了大半小时,最后星期二给我回复,今天回复我们说450券可以送的,结果呢?我爸去了,让人恼火的事情就来了,用了这个450的券就不能用消费券支付余额,这个是什么道理,杭州市贸易局规定:关于消费券用于企业团购、批发的相关问题。根据“消费券是个人消费为主的最终消费”的原则,消费券不能用于商品的批发;企业用消费券进行商品团购,应服从消费券使用定点企业有关团购的相关规定(定点企业有可能对某些促销商品不实行团购或不实行消费券面值优惠),但定点企业应在营业场所的醒目处张贴公告或提示牌,予以明示。第一我没有团购,第二商家并没有在这个商品上注明不得使用券面值的优惠,第三 我买的是你店里正常的商品 ,并不是损耗残次。难道非要闹一闹,你们商家才按章办事吗?你们这样的行为是忽悠政府,欺骗消费者。
[修改于2009-03-24 20:26 百安居上塘店]